日潮 ROTOL 2019 全新秋冬系列 Lookbook 赏析,多元风格

振臂一呼网 2025-04-05 20:07:42 922 ℃ 王嘉明

系统与环境的关系体现在棘手的基本权利冲突和价值权衡的案件中。

行政程序以人的自由为其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但笔者认为,行政程序中更多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互动,撇开行政相对人而谈行政程序未免有失偏颇,有悖行政民主化、现代化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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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对于民主政治而言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程序。四、行政程序价值的冲突与价值选择 价值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本质特征使行政程序诸价值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价值目标选择成为必要。率先将程序概念明确植入法律领域的,当属英国法哲学家边沁。但在行政法论域中的行政程序却是狭义的,即其仅是作为法律程序之组成部分的程序。[53]行政程序的各种制度设计,如信息公开、听证、说明理由等,都为公众参与和监督行政权行使提供了机会和依据。

[58]在民主的行政程序中,参与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和对等的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从而使决定结果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56]行政权力运作、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不断交锋的过程,正是法律实施和权利义务具体化实现之过程。最后剩下的,是一部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传统的行政法体系。

我们没有必要像报告文学一样去详详细细地描述这条规则如何被违反。反过来,他们看到的行政法,都是行政诉讼法。精炼是精炼了,但案例可能承载的丰富信息也被舍弃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等中国行政法的经典主题,在这里被简化了(只在阐述行政职权的适用条件时稍有涉及)。

从我的写作经验来看,一部描述式的教科书最好告诉读者具体的依据:某某法第几条怎么规定,司法解释又怎么说,有个规章又怎么样。我最后的处理方式是,略去这一章,只在第一章第三节中简单交代了《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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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政诉讼法》是一本从行政诉讼角度透视的行政法。公布方式决定了案例为人知悉的程度。而在旁观者看来,一个问题可能没有确定答案。例如,当我说行政行为的形态,我没有太多的理论论述,只是在开头简单地描述行政行为形态的类型,而行政行为的成立、解释、补正、改变、执行以及不作为等,都在其中了。

而在我看来,可以用来证明规则的材料有多种多样,除了法条还有案例等等。这从引证文献的数量上就能够看出来:引用学术性文献的数量大概只有案例的四分之一。从这样的意义上,对司法案例的注重就是对中国正在生发的本土实践的尊重。写此小文,与法学同道分享我的写作思路,同时回应两位评议人所提的几个问题。

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不同,行政诉讼法不仅仅是一部程序法。不仅读者需要通过案例来理解规则,作者也需要通过案例来发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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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就是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在讲义之外,我会推荐一些阅读材料。

首先,在描述一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时,法条和案例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但有些研究型的教科书,会大量地引用外国的法律和学术。为此,我采取了一个中庸的办法:简略地叙述案情,然后阐述裁判要旨。法律的规范与现实之间永远是有距离的,而在中国这样的法治发展中国家,这两者之间更是存在着显著的鸿沟。这一部分归因于作者深厚的德国法背景,也归因于整个台湾公法学的德国渊源。首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与司法救济方式的选取不是简单对应的关系,需要分别阐述。

一个典型的案例,叙述文字在一、二百字之间,少数案例达五六百字。案例是需要授课老师自己补充的,诸多的灰色地带是要靠学生出去以后自己掌握的。

问题是,这些权威案例数量有限,无法拼凑出一幅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完整图景。有的反其道而行之,在体系上把两者完全分开,行政法教科书基本不谈行政诉讼。

(一)法条 总体上讲,法条的证明作用较强。沈岿教授的《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堪为典范。

因为这些原因,主流教科书在获得权威的同时,往往变得平庸乏味,甚至读不下去。描述性的教科书并不意味着没有创新。第三,案例与主题的相关性,裁判理由的说服力。但法条自身有位阶高低,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还有法规、规章、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两种视角的区别,首先在于场景的不同。有必要让读者知道,法律规范体系从来都是斑斑驳驳、坑坑洼洼的。

有些是正在萌芽发展的规范、原则和理论,尚不代表确定的规则,但可能预示了法律的未来。这样的结果是,案例叙述占了全书大量篇幅,读者偶尔有厌烦之色。

这个规范体系涉及到左邻右舍,涉及到内部结构,也涉及到叙事方式。【注释】 本文发表于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章剑生主编《公法研究》第13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他们可能不喜欢纠缠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概念的区别,可以不关心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这样的分类方式,不关心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辨析,他们关心的是规则。再版的时候,我将对照他们的意见,逐一检查订正。试想,如果编一套行政法官的培训教材,其中一本行政法、一本行政诉讼法,里边的交叉重复不仅是难免的,还将是大量的。给本科生和法律硕士上课,这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章节(电子版)曾作为阅读材料发给学生。

什么是正确的裁判、什么是好的案例,需要作者根据自己的学识加以甄别。他们不是拿它作为必须记诵的教程或者考试的标准,而仅仅是想获得中国行政诉讼有关的知识,或者希望对行政诉讼法有更精细的了解。

这一建议似乎有道理,我最初的写作提纲中就有这么一章。有人曾指正我:你说的是体系书,不是教科书,教科书就是上课用的。

公说、婆说互不相让的,本身就是法律现实的一部分。例如官员与机关、学生与学校的纠纷,哪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哪些不是,各地并没有确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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